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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馬書三章

3:1-2這樣說來,猶太人有什麼長處?割禮有什麼益處呢?凡事大有好處:第一是

神的聖言交託他們。

倘若律法及割禮並不是猶太人免受神審判的保證,那麼猶太人成為選民,守律法受割禮,又有什麼好處?有!好處多多,就是神的聖言先交託他們。神的聖言是甚麼?一般認為是舊約中神的啟示。所講的並不外乎眾先知和摩西所說將來必成的事,所指的就是福音,是神從前藉眾先知在聖經上所應許的,基督必須受害,並且因從死裡復活,顯明耶穌是基督,是神的兒子。這些啟示是神特別先託付給猶太人的,這就是猶太人長處,只是他們有向別的族群宣揚的責任。

3:3-4 即便有不信的,這有何妨呢?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?斷乎不能!不如說,神是真實的,人都是虛謊的。如經上所記:你責備人的時候,顯為公義;被人議論的時候,可以得勝。

就算有人不信舊約中神的啟示又怎樣呢?難道他們不信神的啟示“耶穌是彌賽亞”,會使神啟示的信實,變得不可信嗎?絕對不會!應該說神從亙古到永遠都不會改變,而人常會因一些內在或外在因素而改變。人各隨己意行事,變來變去,在面對神的信實時,更是顯明虛謊和不可靠,各人偏行己路,沒有是非公義的標準。但是當神責備他們的虛謊時,神不改變的是非、公義的標準就顯明出來。而當人不服神,跟神爭論時,神總是得勝的一方,因為神的信實,使事實必然照祂所說的成就。當虛謊面對神的責備時,信實的公義就彰顯出來。這是大衛和拔示巴犯罪後,被先之拿單責備的禱告。救生員警告危險海域,若泳客不信,並不會使其變為安全海域,出事時救生員的責備就顯出公義來。神的信實被議論(挑戰)時,得勝的一定是神的信實。在馬太二十三章,當主耶穌嚴厲責備猶太人時,完全顯為公義,因為猶太人把神律法中的精意改變扭曲了。

有一次台灣多個教會領袖開會,當他們決定要同意,基督徒清明節可獻鮮花水果時,有一位小弟兄站起來責備他們,這些領袖居然都默默無聲沒有爭辯,事情就不了了之因為他責備人的時候,顯為公義。 沒人知道這位弟兄如何能進到會議場。被人議論(控告)的時候,可以得勝:每次猶太人議論或控告主耶穌時,主就責備或警告他們猶太人就不敢再說什麼。例:說主耶穌靠鬼王趕鬼及我被告的事。

3:5-8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,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,我們可以怎麼說呢?神降怒,是他不義嗎?斷乎不是!若是這樣,神怎能審判世界呢?若神的真實,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,為什麼我還受審判,好像罪人呢?為什麼不說,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?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。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。

我姑且照著一般人挑戰我們時會說的話來說,(因為他們故意曲解「你責備人的時候,顯為公義。」這經文):“因著人的不義才能顯出神的義來。”。我們(基督徒)該如何回答呢?假如此說法可以成立,那麼神因人們的不義降怒,這就是祂的不對,但真的是這樣嗎?絕對不是!若是這樣,神憑什麼審判世界呢?倘若真的是我的虛謊可以使神的真實更彰顯,因此也更顯出祂榮耀來,也就是我的不義對神是有正面功能的,那我為什麼還要像罪人一樣受審判呢?”這樣,何不更進一步乾脆說,人可以作惡以成就善呢?這些是毀謗我們(基督徒)的人,說我們(基督徒)說過這種話。這些人毀謗造謠、斷章取義,曲解經文,所以他們被定罪是應該的。梅到金門

善的存在不需要惡,但必須有善才會有惡。神是善的,任何違背神的就是惡。光是獨立存在的,不是有黑暗才能顯出光,而是沒有光就顯出黑暗。絕對的善,絕對的真實,不需要惡或虛謊來成就。譬如冒死救人的善不需要殘暴殺人的惡才能顯出來,但前者卻更突顯後者的惡。還有五加五等於十這個答案,不用其他錯誤的答案來顯明它才是對的。神是絕對的善,絕對的真實。相對的善,相對的真實才需要惡來突顯。譬如熱心助人,會因著週遭的人或是冷漠或是更熱心,而相對地顯出其熱心的程度。覺得新娘美麗與否和伴娘的漂亮程度有相對的關係。

3:9-18這卻怎麼樣呢?我們比他們強(更好)嗎?決不是的!因我們已經證明,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。就如經上所記,「沒有義人,連一個也沒有。沒有明白的;沒有尋求神的;都是偏離正路,一同變為無用。沒有行善的,連一個也沒有。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;他們用舌頭弄詭詐,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,滿口是咒罵苦毒。殺人流血,他們的腳飛跑,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。平安的路,他們未曾知道;他們眼中不怕神。」。

神的聖言交託猶太人,我們猶太人就比希利尼人(外邦人)強嗎?決不是的!因為猶太人和希利尼人已經被證明都在罪(單數)的權勢之下,所以說沒有義人,連一個也沒有。猶太人沒有辦法明白神的救恩已顯明在神交託他們的聖言中,而外邦人也沒有從神所造的天地中,發現神的永能和神性,所以就沒有人尋求神,也沒有力量行善(合神心意的事)。當人不明白也不尋求神救恩的旨意時,必然偏離正路,所作的一切都是空的,沒有用的。又因為他們眼中不怕神,所以就肆無忌憚地用惡毒的言語和殘暴的行為害人。

人的內心偏離神,他們不信神,不要神,不怕神,為所欲為並肆無忌憚地傷害人,既表現在言語上,也表現在行為上,更是其心思意念的反射。因為一切的惡都是從裡面出來,且能污穢人。(可7:23)。

而人所犯的罪很多都和口舌有關,生死在舌頭的權下,喜愛他的,必吃他所結的果子。 舌頭就是火,在我們百體中,舌頭是個罪惡的世界,能污穢全身,也能把生命的輪子點起來,並且是從地獄裡點著的。惟獨舌頭沒有人能制伏,是不止息的惡物,滿了害死人的毒氣。原來我們在許多事上都有過失;若有人在話語上沒有過失,他就是完全人,也能勒住自己的全身。一個人如果不信神,不怕神,那他還有什麼不敢說,不敢作的。

3:19-22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,好塞住各人的口,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。所以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,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但如今,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,有律法和先知為證:就是神的義,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。

律法以下之人應該指的是猶太人。為什麼可以塞住各人的口,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。雖然外邦人被審判的標準,是照他們的是非之心同作見證,但是律法的要求,一定高於外邦人各自的是非判斷之心,所以他們和猶太人一樣,無法達到律法的要求,因此也都必須伏在神的審判之下。

另外,保羅在這裏所講的律法,指的應該是新約的律法,因為保羅說他自己,就律法上的義說,是無可指摘的(腓3:6)。這表示有些人是可以作到舊約律法字句的要求而稱義。新約的律法就是:凡罵弟兄是魔利的,難免地獄的火。饒恕七十個七次。凡看見婦女就動了淫念的,心裏就與她犯姦淫了…。所以沒有人可以作得到,因而能夠靠著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。

神頒佈律法的目的,是要人發現自己乃在罪的權勢之下,不可能靠自己的努力稱義。那麼我們是否就絕無可能稱義?先知早已經預言,神將在律法以外為大家開一條恩典之路,就是神的義,要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,不分猶太人或外邦人。

3:23-26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;如今卻蒙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穌的救贖,就白白的稱義。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,是憑著耶穌的血,藉著人的信,要顯明神的義;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,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,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,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。

世人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?人乃是神照祂的形象造的,因此人本來有神所賦予的榮耀。而人犯罪(沒有達到神預定的目標) ,就是人沒有活出神造人的目的,即活出依照祂的形象該有的樣式,因而失去在神面前的義(對的,合要求的)。

如今因著神的恩典,藉著基督耶穌的救贖,就可以不用付任何代價,不需作任何事,沒有任何條件,即可被神稱為義。也就是說,世人因為犯了罪在神的審判之下必然要受到的死懲罰,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。但是神愛世人,祂極力想使他們免於懲罰,只是祂公義的屬性限制祂無條件這麼作。所以就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,直到祂公開宣示耶穌為挽回祭(贖罪祭),使耶穌付出血的代價,為我們代死,要把人從死的權勢下救贖出來。

任何人只要願意接受(信)耶穌代死的恩典,就可以稱義,就是被神宣判為無罪,免去死刑,當庭釋放。如此一來就顯明神不能妥協的公義屬性,一方面滿足了人犯了罪必須受到懲罰的要求,另一方面祂所愛的世人也可免於一死。如此可以使人知道祂自己是合乎公義的屬性,也可以宣稱信耶穌的人為無罪的。

3:27-31 既是這樣,哪裡能誇口呢?沒有可誇的了。用何法沒有的呢?是用立功之法嗎?不是,乃用信主之法。所以(有古卷:因為)我們看定了:人稱義是因著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?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?是的,也作外邦人的神。神既是一位,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,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。這樣,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?斷乎不是!更是堅固律法。

既然是這樣,就沒有人可以誇口說,他是靠自己守律法,或是靠他自己任何的努力,作了什麼事,或付出任何代價而稱義。要被稱為義(沒有罪)只有一條路,就是接受(信)耶穌捨命流血的代死恩典,無論猶太人或外邦人,受割禮的或未受割禮的,都只能因信(接受)而被稱為義。既然連未守律法的人,都只要信就被稱為義,那麼律法的價值是否就失去了?斷乎不是!更是堅固律法。廢的是律法的字句(條文),堅固的是律法的精意(靈意)。因為我們違背律法的罪,主耶穌已經為我們付出贖罪的代價,而主耶穌已經成全了律法的生命,則賜給我們,因而我們能夠被神稱為義,因此也就堅固了律法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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